2007年9月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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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婚十天就闹离婚 彩礼被判酌情返还
郑春笋 杨敏

  登记结婚后,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累计不超过10天,之后妻子请求离婚,并要求丈夫返还嫁妆,丈夫也同时提出反诉,要求妻子返还近3万元彩礼。日前,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,终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,婚前陪嫁物品由女方自行带走,女方退还男方现金1万元。
  张某和李某于去年3月6日登记结婚。在结婚第四天,双方发生争吵,女方将男方的手、脖子抓破,一气之下回了娘家。后经男方多次催叫,女方在这年5月的一天回到了男方家,但双方再次闹起矛盾,并在第二天女方又返回娘家,从此不归,并提出离婚,要求男方返回娘家陪嫁的财产。
  “结婚后共同生活累计还不足10天,女方居然就闹着离婚,和好是无望了,但女方婚前收受我的彩礼必须返还给我,不然我坚决不退还她的娘家嫁妆!”男方李某辩称。
  2007年2月,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由于女方婚前索要彩礼,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难,女方应予返还彩礼钱,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,女方的婚前陪嫁物品归女方所有,女方退还男方现金1万元。
  “这个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,我不服!”一审判决后,女方张某提起上诉。
 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“关于彩礼返还的条件”第(二)项提到的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”的条件,其立法的本意所指“共同生活”应该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,在经济上互相扶养、生活上互相照顾、精神上互相抚慰,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。而要进行这些活动必须经过一段时间。本案中虽然男女双方在一起同吃、同住的时间有10天左右,但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真正的共同生活。而女方在婚前收受男方彩礼数额较大,且女方也认可与男方结婚时间太短,导致没有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。故女方婚前所收受的彩礼应酌情返还给男方,这是合法、合理的。原审法院提出的“因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造成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”认定,缺乏事实依据,但其不影响原审判决的结果。
  据此,德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张某的上诉,维持原审判决。